首页 协会简介 下设分会 会议通知 专业培训 会议文件 协会大事纪 经验交流 协会简报 下载中心
---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
---领导简介---
---协会汇编---
---会员单位---
汇编册 | 选编册:
>>协会汇编>>选编册

 

学校国防教育文件选编

( 1985 - 2003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高校国防教育协会

二 00 三年六月

前    言

    根据国办发[ 2001 ] 48 号文件精神,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工作将取消长达 16 年的试点,自 2002 年至 2005 年逐步实现全面铺开,健康发展的目标。为了便于在高校和高级中学中从事国防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学习,了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我们特意编辑了这本《学校国防教育文件选编》。

    《选编》收录了 1985 年至 2003 年,全国人大和国家、军队 有关部委颁发的有关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共有 16 个。为了使《选编》内容更加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及时性,我们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了删选,供大家在工作、学习中方便选用。

《选编》仅供内部使用,请妥善保存。

 

编者

2003 年 6 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选)

( 1984 年5月31 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12 月 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

[ 1985 ]教体字第 001 号[ 1985 ]参动字第 005 号 ( 1985 年 1 月 1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 1995 年 3 月 18 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节选)

( 1995 年 5 月 10 日八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选)

( 19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 48 号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2001 年 5 月 29 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体艺[ 2001 ] 7 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工作的通知

总政治部[ 2001 ]政干字第 432 号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 2002 年 6 月 24 日)

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 2002 ] 31 号

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2 年 10 月 20 日)

关于下发军训文件全面展开学生军训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2 年 12 月 30 日)

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体艺[ 2002 ] 3 号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2003] 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的修正)

(节录)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1997 年 3 月 14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七章  国 防 教 育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民、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18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1995 年 5 月 10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节录)

第十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

[ 1985 ]教体字第 001 号 [ 1985 ]参动字 005 号

( 1985 年 1 月 14 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编制委员会,各军区、省军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实施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决定从 1985 年 9 月开始,在全国五十所左右高等院校、一百所左右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进行学生军事训练试点,摸索经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定试点学校的要求

    选定试点的学校,应是领导和师资力量比较强,并具有实施军事训练试点的基本条件。高等院校最好选择设有武装部、进行过军事训练、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的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要选择不同地区(城市、农村)、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

    在试点期间,暂作如下规定:

    省级教育部门配备二至三人,有条件的可设立机构;有试点任务的地区(市)教育部门人员的编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各级军事部门承办军训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

    试点的高等院校,可设直属军事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有武装部长、副部长兼任,在主管校长和教务长的领导下负责军事教学工作。

三、军事教员的选配

    学校增加编制配备军事教员的比例:原则上高等院校教员与在校学生比例为 1 : 300 ,教辅人员与教员比例为 1 : 7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每七个教学班配一名教员。在配备比例掌握上,学校规模较大的可严一些,规模较小的可适当宽一些,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教员选配的条件:思想进步,热爱军事教学工作,有一定军事素质和组织教学能力,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轻,身体健康。其来源,可从学校现有工作人员、教员和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为了保证试点顺利进行,选配教员,一定要注重质量,并逐步配齐;也可采取配备专职教员和聘请教员相结合的办法。

四、训练时间和内容

    学生军事训练一般在一、二年级进行。高等院校教学总时间为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学时;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教学时间为七十二课时,此外,还要利用假期安排十天左右的集中训练。教学内容,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草拟的《高等院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实施(详见附件)。

    学生军事训练通常以开设军事课形式进行。军事课是学生的必修课,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五、训练保障

    学生军事训练试点所需经费,按试点学校领导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业费或各部门事业费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经费应予妥善安排,以保证其合理需要。预算中安排的这项经费,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挪作它用。

    训练枪支,在民兵武器中调剂解决。

    训练器材、弹药和军事教员的服装,有军事部门价拨。

    军事课教材,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编订。

六、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军事部门,要密切协同,主动配合,及时了解情况,解决试点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要选配好承办学生军训的工作人员和军事教员,组织好教员培训,拟定好军事课实施计划,编报学生军事训练经费预算,落实各项教学保障。军事机关、院校和部队,要从人力、物力和训练场地等方面,大力支援,切实保障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面学校的军事训练,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试行办法》随后下发。

附件:《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教学大纲》

发: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市教育、劳动人事、财政局,各试点学校

抄: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军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室、军训部、军务部、动员部,总政办公室、干部部、宣传部、群工部,总后司令部、财务部、军需部,新华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民兵杂志社、中国教育报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 年 4 月 8 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不同对象相应的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委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程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管理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的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全国国防教育日向全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捐赠所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军事委员会规定。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在关产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

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军训  通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各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1 年 6 月 29 日 印发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二 00 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 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 以下称军训 ) 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 [1999]9 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培养人才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从 2001 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 36 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 2 - 3 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 2005 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   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军区司令部和省军区司令部。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事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贩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 893 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遣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 ( 委 ) 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各有关军队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 [2001]48 号)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基本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军事与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主题词:高校  军事  教学大纲  通知

――――――――――――――――――――――――――――――――――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02 年 6 月 24 日 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军事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军事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二、课程目标

第二条: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课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达到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三、课程要求

第三条: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按照《大纲》组织实施军事课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第四条: 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 36 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理论教学中,要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 2 - 3 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14 天。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第六条: 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

教学目标

中国国防

•  中国国防概述

国防历史、主要启示

二、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体系;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三、国防建设 

国防领导体制;国防建设成就;

国防建设目标和政策

四、我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中国民兵

了解我国国防的历史和现代化建设的现状,熟悉我国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国防动员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军事思想

•  军事思想概述

形成与发展;体系与内容;主要代表著作

二、毛泽东军事思想

  科学含义;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三、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科学含义;主要内容;地位作用

四、江泽民论国防与军队建设

  主要内容;指导作用

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初步掌握我军军事理论的主要内容,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和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世界军事

•  战略环境概述

二、国际战略格局

现状和特点;发展趋势

三、我国周边安全环境

  演变与现状;发展趋势;国家安全观

掌握战略基本理论,了解世界战略格局的概况,正确分析我国的周边环境,,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军事高技术

•  军事高技术概述

概念与分类;发展趋势;对现代作战的影响

二、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制导技术;隐身伪装技术

侦察监视技术

电子对抗

航天技术

自动化指挥技术

了解军事高技术概况,明确高技术对现代战争的影响。树立“科学技术地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高技术战争

•  高技术战争概述

演变历程;发展趋势

二、高技术战争的特点

三、高技术战争对国防建设的要求

了解高技术战争的特点,明确科技与战争的关系,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第七条: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

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

一、《内务条令》教育

二、《纪律条令》教育

三、《队列条令》教育与训练

•  单个军人队列动作训练

•  分队队列动作训练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顽强拼搏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养成良好的军人姿态。

轻武器射击

•  武器知识

二、简易射击学理

三、射击动作和方法

四、实弹射击

了解轻武器的战斗性能和基本的射击理论,掌握射击的动作要领,完成轻武器第一练习 实弹射击。

战术

•  战斗类型和战斗样式

二、战术基本原则

三、单兵战术动作

了解战斗的基本类型和基本战斗样式,掌握战术基本原则,学会单兵战术的基本动作。

军事地形学

•  地形对军队战斗行动的影响

二、地形图基本知识

三、现地使用地图

了解地形在战斗中的作用和影响,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识图和用图。

综合训练

•  行军

二、宿营

三、野外生存

了解行军、宿营的基本程序、方法,培养野外生存能力。

 

 

五、课程建设

第八条:军事教师 ( 包括军队派遣军官,下同 ) 是完成军事课程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总参、总政有关规定编配派遣军官。

第九条:军事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开创教学新局面。

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各有关单位、省军区及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及学历、学位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

第十一条:要建立军事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二条:军事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事部门统一规划。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材要经过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要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使用优秀教材,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六、课程评分

第十三条:军事课课程评价包括学生学习效果、教师教学状况、课程建设以及学校对本课程的定位等方面。学生学习效果应包含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评价,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进行。军事教师教学状况应包含教师的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等,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应当包含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经费保障以及课程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课程定位应包含课程指导思想、机构建制、保障措施等。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各方面的评价。

第十四条:军事课程建设的评价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大纲》是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事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开展课程评估和教材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大纲》中涉及的军事技能应用训练内容,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本《大纲》自 2002 至 2003 学年起在全国施行。

第十八条:本《大纲》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

转发市教委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北京

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中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为国家培养人才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本市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委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二 00 二年十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48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以下简称军训)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 [1999]9 号)和《通知》精神,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培养人才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生军训内容和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方式;军事技能训练可在校内或高校军事训练基地分期分批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军事理论课不少于 36 学时,军事技能训练不少于 16 个训练日。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 2002 年年底前做好开设军事理论课、开展军事技能训练的准备工作,从 2003 年新学年开始,逐步开设军事理论课、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到 2005 年年底前,全市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军事理论课并开展军事技能训练。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 7 - 14 天。其中,集中军事技能训练不能少于 7 天。军事知识讲座内容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化国防、国际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等。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训练基地或经市有关部门审验合格的学生军训场所分批进行。从 2003 年新学年开始,逐步安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到 2005 年年底前,全市所有高级中学都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本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学生军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教委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共同组织落实。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卫戍区。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军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学生军训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可独立设置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也可将人民武装部、军事教研室与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学校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计划、军事技能训练、军训枪支管理、兵役动员、国防教育、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和国防体育等工作。军事教研室主要负责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教员的管理培训和编写教材等工作。到 2005 年年底前,全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武装部 军事教研室的设置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落实。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设军事理论课所需教师,采取学校培养、聘任与部队派遣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军事专业素质和相应学历的人员担任。部队派遣人员在讲授军事理论课期间,享受学校外聘教师的相关待遇。到 2005 年年底前,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基本解决军事教师队伍的合理配备。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师管理渠道,实施规范化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如需要部队派遣教官帮助,由军训基地和学校提出计划,经市教委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审核,报北京军区批准安排。

    高级中学开设军事知识讲座,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方式解决。高级中学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军训基地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如需要部队派遣教官帮助,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队解决。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经费,由原经费拨付渠道根据每年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办公经费、军事理论课教学经费、教员培训费、外聘教师补助、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和部队官兵伙食补助、训练交通费用、训练器材 和资料的购置费用、参训学生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住宿和水电费补助、学校国防教育和国防体育活动补助等。市学生军训工作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各区县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行政经费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

    学生军训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由市教委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根据全市学生军训的实际情况提出规划和预算,经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学生军训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按照《北京市学生军训基地管理规定》,市教委、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对各级各类学生军训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学生军训基地及其它承担学生军事训练的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学生军训基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市教委、北京卫戍区司令部会同市卫生、物价、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学生军训基地进行审验,并将审验合格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军训基地对学生军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军训基地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北京卫戍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剂解决。配发给学校的训练枪支,由北京卫戍区装备部门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需要的枪支、弹药,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北京卫戍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心人民武装部干部和军事教师的工作与生活。军、地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学生军训工作的先进经验。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安排,完成训练内容。同时,要巩固学生军训成果,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七、加强安全保障,确保学生军训安全

    保证学生军训安全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体参与人员的共同责任,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要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要认真做好集中训练的组织工作,对军训中的车辆运输、实弹射击、饮食卫生等关系学生安全的工作,要制定周密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督促训练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确保学生军训工作安全、健康、顺利地进行。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军训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 年 11 月 28 日 印发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50073号 电信增值业务B2-20060110   bbs证书    
版权所有:中国国防资讯网     联系电话:010-51652662